(2016)新0202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张志飞与木克拉木·麦麦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飞,木克拉木·麦麦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202执159号申请执行人张志飞,男,汉族,1985年10月出生,住克拉玛依市。被执行人木克拉木·麦麦提,女,维吾尔族,1974年8月出生,住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0202民初1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木克拉木·麦麦提应向申请执行人张志飞偿还借款52000元、支付利息25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50元、翻译费2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729元,以上共计55979元。但被执行人木克拉木·麦麦提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木克拉木·麦麦提系独山子某厂职工,有稳定的工资收入。以上事实有工资证明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木克拉木·麦麦提的工资收入55979元(借款52000元、利息25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翻译费200元,申请执行费729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孙鑫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白新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