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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民初46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柘建设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马迭尔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柘建设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北京马迭尔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1民初4608号原告:中柘建设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海淀区悦秀路99号2单元7层712室,组织机构代码071720339。法定代表人:李国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惠来,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白菁,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马迭尔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密云县河南寨镇台上村南头道街1号,组织机构代码057364112。法定代表人:李永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斌,男,1990年10月14日出生,北京马迭尔食品有限公司职工,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代理人:张德荣,男,1987年8月1日出生,北京马迭尔食品有限公司职工,住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本院受理原告中柘建设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马迭尔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北京马迭尔食品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所涉《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10条明确约定了“发包方、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者申请施工合同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采取下列一种方式解决:第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向海淀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种争议解决方式:向海淀人民法院起诉。双方约定按第_种(未填写)争议解决方式解决”。原、被告之间关于管辖的约定合法有效,因没有名为海淀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机构,故应选择第二条争议解决方式,本案应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经审查,本院认为,《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仲裁条款对仲裁机关的约定不明确,故本案应由人民法院主管。依据法律规定,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诉合同对应的前门店工程地点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原告依据《马迭尔店面装饰工程决算单》主���南锣鼓巷一店、二店的工程尾款,双方均认可工程地点在北京市东城区。故原告以工程所在地为管辖依据向本院提起诉讼,不违背法律规定。因此,被告北京马迭尔食品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依法不成立。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马迭尔食品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未上诉的,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70元。代理审判员  黄琼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关雅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