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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28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甘学亮与徐红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学亮,徐红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28民初396号原告:甘学亮,男,汉族,1962年12月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被告:徐红文(曾用名:徐小红),男,汉族,1978年9月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甘学亮诉被告徐红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甘学亮于2016年4月20日收到本院缴费通知书后至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付晶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卫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