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828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甘学亮与徐红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学亮,徐红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28民初396号原告:甘学亮,男,汉族,1962年12月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被告:徐红文(曾用名:徐小红),男,汉族,1978年9月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甘学亮诉被告徐红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甘学亮于2016年4月20日收到本院缴费通知书后至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付晶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卫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