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城法民一初字第1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肖金强与曾宏顺、陈小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金强,曾宏顺,陈小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河城法民一初字第1644号原告:肖金强,男。被告:曾宏顺,男。被告:陈小花,女。原告肖金强诉被告曾宏顺、陈小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金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宏顺、陈小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4月10日,被告曾宏顺向原告借款15万元,出具书面《借条》并约定:“今借到肖金强人民币壹拾伍万整,借期为半年,3.5%月息。”借款期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经查实,被告曾宏顺与被告陈小花为夫妻关系,该笔债务在其夫妻存续期间产生,应由被告共同承担偿还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15万元的利息从2013年10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被告还清本息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及理由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2、人口信息登记表、户成员信息;3、借条。被告曾宏顺、陈小花未到庭,亦未作答辩。本院查明:2013年4月10日,被告曾宏顺向原告借款现金人民币15万元,并立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月息按3.5%计算。自借款以后,被告曾宏顺一直未归还借款、也未支付借条中约定的利息。原告遂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另查明,被告曾宏顺与被告陈小花是夫妻关系。本院认为:被告曾宏顺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万元,有被告曾宏顺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采信。借条中双方约定月息为3.5%,超过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现原告请求从2013年10月10日起按2%计算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曾宏顺与被告陈小花系夫妻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原告要求被告陈小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曾宏顺、陈小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是放弃依法抗辩的权利,本院可以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曾宏顺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肖金强借款人民币1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0月10日起按2%计付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被告陈小花对被告曾宏顺的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600元,由被告曾宏顺、陈小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叶 石 松审判员 陈荣辉代理审判员钟晓燕二○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瑜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