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民初字第4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常金凤与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4134号原告常金凤,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福州南路。法定代表人徐硅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铮,男,汉族,住胶州市,公司员工。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原告常金凤诉被告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常金凤于2016年4月2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常金凤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金凤撤回对被告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6元,减半收取403元,由原告常金凤承担。审 判 长 泮晓朋审 判 员 匡建玲人民陪审员 刘振堂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文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