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6民初3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滕某与倪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某,倪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3387号原告:滕某。被告: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滕某诉被告倪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滕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倪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滕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滕某负担。审判员 庞邦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荧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