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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行审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莱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诉刘笃香行政征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莱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刘笃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285行审62号申请执行人莱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莱西市黄海东路19号。法定代表人刘术林,局长。被执行人刘笃香,女,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农民,现住。申请执行人莱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我院申请执行其对被执行人刘笃香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莱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刘笃香作出了西费征字[2015]第069-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内容是:对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50970元,限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西费征字[2015]第069-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于2015年7月28日送达给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主动缴纳了社会抚养费25000元,尚未缴纳2597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余额2597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西费征字[2015]第069-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法律依据方面完全合法,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既不复议、起诉又不履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莱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的西费征字[2015]第069-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即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2597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炳良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刘悦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蕾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