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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一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李福英与李三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英,李三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初字第400号原告李福英。委托代理人李任三,男,系原告李福英的亲戚,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李三苟。监护人黄水生。原告李福英与被告李三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福英与被告李三苟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福英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福英撤回诉讼。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福英负担。审判员 欧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思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