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02民初1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任达辉与毛世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达辉,毛世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2民初1510号原告任达辉,男,汉族,湄潭县人。委托代理人周国灿,贵州尊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世英,女,汉族,遵义市人。原告任达辉与被告毛世英生命、健康、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要求撤回对被告毛世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达辉撤回对被告毛世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任达辉承担。审判员 张祖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