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11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齐焕敏与张云贞、刘坤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焕敏,张云贞,刘坤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142-3号申请人齐焕敏。被申请人张云贞。被申请人刘坤平。申请执行人齐焕敏与被执行人张云贞、刘坤平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安民初字第20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6月18立案执行。现由于执行标的物是其他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处理完毕确定其权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安国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20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跃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文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