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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11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齐焕敏与张云贞、刘坤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焕敏,张云贞,刘坤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142-3号申请人齐焕敏。被申请人张云贞。被申请人刘坤平。申请执行人齐焕敏与被执行人张云贞、刘坤平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安民初字第20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6月18立案执行。现由于执行标的物是其他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处理完毕确定其权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安国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20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跃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文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