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5民初9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原告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银珠、经贺军、马景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银珠,经贺军,马景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5民初985号原告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池付恒,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龚建军,该公司员工。被告黄银珠,女,汉族,1978年12月28日生。被告经贺军,男,汉族,1975年1月10日生。被告马景兰,女,汉族,1974年11月1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银珠、经贺军、马景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告黄银珠、经贺军、马景兰价值350000元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黄银珠、经贺军、马景兰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确山县盘龙镇夏庄,房权证号为确房权证确山字第0001072**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魏雪雁审 判 员 陈贺平代理审判员 张中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