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1民初5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河北联益玻璃钢有限公司与任丘市华强机电物资有限公司、褚风良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联益玻璃钢有限公司,任丘市华强机电物资有限公司,褚风良,韩青根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1民初521号之一原告:河北联益玻璃钢有限公司,地址:枣强县富强北路259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勇,职务:执行董事。被告:任丘市华强机电物资有限公司,地址:任丘市津保路油建一公司南侧。法定代表人:褚风良,职务:执行董事。被告:褚风良。被告:韩青根。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联益玻璃钢有限公司与被告任丘市华强机电物资有限公司、褚风良、韩青根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联益玻璃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任丘市华强机电物资有限公司、褚风良、韩青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98元,撤诉减半收取2549元,财产保全费1920元,共计4469元,由被告河北联益玻璃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金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