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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民初14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蔺庆元与丁杰、王婧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蔺庆元,丁杰,王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1467号之一原告蔺庆元。被告丁杰。被告王婧。原告蔺庆元诉被告丁杰、王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2016)鲁0783民初1467号财产保全裁定书,依法冻结被告丁杰、王婧银行账户存款52666.7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查封第三人毛相顺提供的担保财产(鲁G号车),现原告已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丁杰、王婧银行账户存款52666.7元的冻结或对其等值财产的查封;二、解除对第三人毛相顺提供的担保财产(鲁G号车)的查封。审判员  田文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桂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