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3民初14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蔺庆元与丁杰、王婧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蔺庆元,丁杰,王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1467号之一原告蔺庆元。被告丁杰。被告王婧。原告蔺庆元诉被告丁杰、王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2016)鲁0783民初1467号财产保全裁定书,依法冻结被告丁杰、王婧银行账户存款52666.7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查封第三人毛相顺提供的担保财产(鲁G号车),现原告已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丁杰、王婧银行账户存款52666.7元的冻结或对其等值财产的查封;二、解除对第三人毛相顺提供的担保财产(鲁G号车)的查封。审判员 田文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桂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