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刑初2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李得清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刑初2179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77年9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11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25日被逮捕。辩护人林海秋、肖发林,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6〕20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介绍卖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郑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林海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白石厦社区福永大道中国银行福永支行门口介绍卖淫女韦某某向嫖客钟某某卖淫,并向钟某某收取了嫖资人民币500元。随后,韦某某与钟某某在福永街道白石厦社区裕华园小区东区好梦来住宿403房内进行了性交易。同年11月17日1时许,李某在上述银行支行门口介绍卖淫女蔡某某向嫖客肖某卖淫,并向肖某收取了嫖资人民币450元。随后,蔡某某与肖某在福永街道白石厦社区东区永丰二路永丰旅馆216房内进行了性交易。当日1时50分许,民警在上述永丰旅馆216房内抓获蔡某某、肖某(均已被行政处罚),从蔡某某处缴获涉案嫖资人民币200元,从肖某处缴获已使用的涉案安全套1个。当日3时许,民警先后在上述银行支行门口抓获李某、韦某某(已被行政处罚),从李某处缴获涉案手机2部,从韦某某处缴获涉案安全套包装2个。当日4时许,民警在钟某某(已被行政处罚)的住处将其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5年11月17日起至2016年8月1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作案工具手机二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恩 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子 文书记员 张幼双(兼)第3页共3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