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03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侯桂珍与董迎炜、董迎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桂珍,董迎炜,董迎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03执180号申请执行人:侯桂珍。被执行人:董迎炜、董迎会。依据(2016)吉0503民初字第702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侯桂珍与被执行人董迎炜、董迎会继承纠纷一案,本案需要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户名为董志家的房屋(吉房权通字第14647号,面积64.3平方米)过户更名为侯桂珍;将土地使用权人董志家的通市国用(2006)第050334695号土地使用证更名为侯桂珍。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远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嘉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