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7执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7执505号申请执行人太康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袁亚坚被执行人于在师,男,汉族1978年9月11日出生,地址太康县马厂镇于庄行政村于庄村。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执行太康县人民法院申请于在师罚金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于在师应支付申请人太康县人民法院案款15000.0元,承担执行费125.0元。本院已执行15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627执50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修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景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