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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执民字第3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塍支行与浙江海力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平阳县铭机包装机械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塍支行,浙江海力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平阳县铭机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戈超华,杨选珍,钟运文,钟振海,何伟忠,钟欣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3343号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塍支行,住所地瑞安市。负责人黄小娜,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蔡玲微,职员。被执行人浙江海力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法定代表人钟振海。被执行人平阳县铭机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第一农场四作区。法定代表人钟运文。被执行人戈超华。被执行人杨选珍。被执行人钟运文。被执行人钟振海。被执行人何伟忠。被执行人钟欣欣。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塍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海力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平阳县铭机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戈超华、杨选珍、钟运文、钟振海、何伟忠、钟欣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温瑞商初字第348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6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海力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垫款本金581万元及罚息(以5818018.91元为基数自2013年8月24日起按日利率0.5‰计算至2014年12月31日止,以581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按日利率0.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扣减已付的721.61元);如被执行人浙江海力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塍支行有权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戈超华、杨选珍名下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望江西路海景嘉园2幢603室的房产(产权证号:温房权证鹿城区字第××号、64××58号)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温银822002012年高抵字00093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的优先受偿总额以最高抵押担保金额285万元为限;如被执行人浙江海力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塍支行有权对登记在被执行人何伟忠、钟欣欣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元隆山庄1幢三单元601室的房产(产权证号:瑞安市房权证瑞(房)字第××号)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温银822002012年高抵字00090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的优先受偿总额以最高抵押担保金额270万元为限;被执行人平阳县铭机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戈超华、钟运文、钟振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被执行人平阳县铭机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温银822002012年高保字00171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债权金额1000万元为限,被执行人戈超华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温银822002012年高保字00168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债权金额1000万元为限,被执行人钟运文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温银822002012年高保字00169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债权金额1000万元为限,被执行人钟振海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温银822002012年高保字00167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债权金额1000万元为限。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瑞安市、温州市住建局查询,被执行人何伟忠名下在瑞安市范围内有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元隆山庄1幢三单元601室的房产(产权证号:00246767,系本案抵押物),被执行人戈超华、杨选珍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望江西路海景嘉园2幢603室的房产(产权证号:温房权证鹿城区字第××号、64××58号,系本案抵押物),本院均已依法查封,但腾空难度大,暂不宜处置;被执行钟振海名下有坐落于瑞安市玉海街道滨江外滩大厦C座1单元701室的房产(产权证号:00087025,抵押于建设银行瑞安支行);被执行人钟运文名下有二处房产坐落于瑞安市莘塍街道星海广场2号路1单元2706室的房产(产权证号:瑞房预莘塍字第005452号,抵押于华夏银行瑞安支行),瑞安市安阳镇兴龙南路5幢2单元302室(产权证号:00077900,抵押于浙商银行瑞安支行),上述房产本院均已查封,因均为其他银行贷款抵押物,对本案执行价值不大,本案暂不处置。本院多次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扣划被执行人钟运文名下名下存款74368.61元,用于本案诉讼费、执行费等相关费用。本院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何伟忠名下有二辆汽车,分别为车牌号浙C×××××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浙C×××××胜达牌小型越野客车,被执行人钟振海名下有车牌号为浙C×××××揽胜牌小型越野客车,被执行人钟运文名下有三辆汽车,分别为车牌号浙C×××××五菱小型普通客车、浙C×××××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浙C×××××小型面包车,被执行人戈超华丰田牌小型越野客车,被执行人海利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更名为海利特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名下有三辆汽车,分别为车牌号浙C×××××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浙C×××××江淮牌轻型普通货车,浙C×××××长安牌轻型普通货车,上述车辆本院已依法查封,但实物无着落,无法实施扣押。本院向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334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张俊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林 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