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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01民初20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新疆冠农果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胡玉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冠农果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胡玉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01民初2058号原告新疆冠农果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团结辖区团结南路冠农天府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郭良,职务经理。被告胡玉玺,男,汉族,1977年9月17日出生,河南方城县人,现住库尔勒市。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受理了原告新疆冠农果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胡玉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原告在七日内未在指定的地点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唐 洁审判员 陈 杰审判员 张剑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艺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