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1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陈双乐与李建利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双乐,李建利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1民初167号原告陈双乐。委托代理人姬玉卿,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建利。委托代理人许永强,宝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双乐诉被告李建利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双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属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双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双乐负担。审 判 长 杨文杰人民陪审员 程相国人民陪审员 王延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