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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1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陈双乐与李建利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双乐,李建利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1民初167号原告陈双乐。委托代理人姬玉卿,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建利。委托代理人许永强,宝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双乐诉被告李建利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双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属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双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双乐负担。审 判 长  杨文杰人民陪审员  程相国人民陪审员  王延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