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虎商初字第01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与苏州新景天商务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苏州新景天商务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商初字第01508号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古城中路88号。法定代表人姜威,该公司总裁。被告苏州新景天商务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狮山路28号。法定代表人杨智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新景天商务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双方已达成和解。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0元,减半收取计300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034元、财产保全费2070元,合计4104元,本院予以退还。审判员 刘晓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叶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