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3民初8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江西夏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贾某某、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夏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贾某某,周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3民初826号原告:江西夏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县。法定代表人:陈良平。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198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被告:贾某某,女,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被告:周某某,男,1966年6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夏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贾某某、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夏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之间协商一致为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西夏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夏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金 川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兰春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