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27执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湘西自治州武陵法律服务所与被执行人田仁军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湘西自治州武陵法律服务所,田仁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27执保18号申请执行人湘西自治州武陵法律服务所,所在地湘西自治州吉首市团结西路**号。法定代表人梁晋,该服务所主任。被执行人田仁军,男。本院受理执行的湘西自治州武陵法律服务所诉田仁军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2016)湘3127民初213-1号民事裁定书确定冻结被告田仁军的存款26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湘西自治州武陵法律服务所向本院撤回申请,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顺县人民法院(2016)湘3127民初213-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宋祖文审 判 员 刘 伟人民陪审员 曹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晓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