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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执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广汉佳德实业有限公司、绵阳小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凯达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汉佳德实业有限公司,绵阳小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凯达实业有限公司,四川源益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执字第72-1号申请执行人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德阳银行),住所地:德阳市蒙山街14号。法定代表人李琦,董事长。被执行人广汉佳德实业有限公司(下称佳德公司),住所地:广汉市湖南路一段48号。被执行人绵阳小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绵阳小岛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小岛村。法定代表人谢学军,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凯达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凯达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永丰路52号永丰大厦7楼9号。法定代表人秦平,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源益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源益公司),住所地:广汉市湖南路一段44号。法定代表人郑晓涛,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德民二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24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广汉佳德实业有限公司、绵阳小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凯达实业有限公司、四川源益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傅涛(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