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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8民初27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郭小青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进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小青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2753号原告上海进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叶福明。委托代理人卢超军,上海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小青,女,195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温岭市。委托代理人王晓野,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进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小青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分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进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1,853.1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5,926.57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40,926.5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菲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