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民初36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科技支行与重庆利家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科技支行,李伟,重庆利家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369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科技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负责人蔡知平,职务行长。被告:李伟,男,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被告:重庆利家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陶洋。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科技支行诉被告李伟、重庆利家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伟、重庆利家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科技支行撤回对被告李伟、重庆利家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91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科技支行负担。审判员 黄学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薛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