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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刑更3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丁科祥故意杀人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丁科祥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更3271号罪犯丁科祥,男,汉族,1976年5月14日出生于云南省巧家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四年十月十九日作出(2004)昭中刑一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科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丁科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四年十二月七日作出(2004)云高刑终字第24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05年3月2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第四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检察意见同意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以罪犯丁科祥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丁科祥系十年以上暴力犯,主犯,现刑罚执行已达十一年零三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6次,2015年1月28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9月28日止。罪犯丁科祥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2次表扬、1次特殊表扬、评为2014年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丁科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丁科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7年10月29日起至2020年9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鸿波审 判 员  刘招银人民陪审员  罗琼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