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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8民初3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利星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吴传海、张利玲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星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吴传海,张利玲,吴涛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8民初395号之一原告:利星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1319号1603-A室。组织机构代码07116377-1。负责人:赵文坚(KANKINCHIU),总经理。被告:吴传海,男,195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告:张利玲,女,196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告:吴涛,男,196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利星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吴传海、张利玲、吴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吴传海、张利玲、吴涛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该案需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牧松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丹丹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