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26民初7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玉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玉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26民初780号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川县悦来镇悦来大街北段66号。法定代表人辛宝江,男,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子栋,男,该信用合作联社信贷员。被告刘玉伟,男,197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玉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智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樊建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