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执2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梁方斌与杨立峰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方斌,杨立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248-1号申请执行人:梁方斌,男,197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杨立峰,男,197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方斌与被执行人杨立峰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决定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06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军执行员 胡 进执行员 朱大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嘉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