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1民初3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黄胜波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胜波,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1民初3231号原告黄胜波,男,1980年4月11日出生。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7号。法定代表人周毅,总经理。原告黄胜波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手机号原办有mo包月流量套餐,即每月资费20元大陆地区不限cmwap接入点流量,合同到期2099年。2015年1月21日,原告发送“ktsg”至10086开通4g功能,在没有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被告私自把原告原来使用的mo包月流量套餐取消,变更成每兆1元的资费标准。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1月25日期间,被告通过私自更改套餐,造成原告套餐外流量费3000元,如果继续使用之前的mo包月流量套餐,原告在此期间只需支出120元,被告的私自更改套餐行为致使其非法所得2880元。经投诉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恢复为原告提供mo包月流量套餐服务;2、被告赔偿原告非法所得2880元及三倍赔偿8640元;3、被告承担恢复原套餐前的一切流量费并给与三倍赔偿;4、被告向原告公开道歉。被告辩称:原告在2015年1月21日发送“ktsg”至10086开通4g功能,由于“mo包月流量套餐”和4g功能不能同时使用,故涉案手机开通4g功能后,原“mo包月流量套餐”自动取消,被告不存在私改套餐行为。被告在2013年推出4g功能时,就在其公司门户网站上进行了公告,对该功能和“mo包月流量套餐”互斥进行了说明,被告不存在欺诈行为。原告主张毫无事实依据,不同意原告诉请。经审理查明:2005年9月14日,原告为涉案手机号开通了“mo包月套餐”服务,即每月资费20元大陆地区不限cmwap接入点流量,服务期间为2006年1月15日至2099年12月31日。2015年1月21日,原告发送“ktsg”至被告服务号10086开通4g功能,被告回复“已成功为你开通移动数据流量功能,当月生效,将按1元/M收取流量费。如你所使用的套餐中包含流量,则优先按照套餐的流量资费标准执行”。2015年6月25日,原告称被告在为涉案手机号开通4g功能后私自取消了之前的“mo包月套餐”服务,故将被告投诉至有关行政部门,但双方和解未成故此成诉。另查,被告在其门户网站就“4g功能”办理限制说明如下“与新本地15元数据流量套餐、全球通/动感地带的mo套餐20元档等包月不限量套餐互斥,详询10086”。原告庭审中另自认其在2015年2月初就查询不到每月20元的“mo包月套餐”服务了。上述事实,有短信记录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首先,被告在其门户网站上就“4g功能”的办理限制及业务互斥已经做了说明,原告如有疑问,可致电10086,然原告并未积极作为,故即使原告事后对“4g功能”的资费标准不认可,责任在原告,不在被告。其次,原告自认其在2015年2月初就查询不到每月20元的“mo包月套餐”服务了,故如原告对涉案手机号使用“4g功能”另收费的资费标准不认可的话,原告自行取消“4g功能”即可,何故后续一直使用?再次,原告在开通“4g功能”时,被告已告知原告将按1元/M收取流量费,且事实上被告确实为原告提供了“4g功能”服务,原告并未举证证实被告存在服务瑕疵。由此,本院认定被告在此案中无违约之处,原告所有诉讼请求毫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断难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胜波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成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闫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