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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4民初2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新疆能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杜辉劳动争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能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杜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2146号原告:新疆能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王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柴继光,新疆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杜辉,男,196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李楠,新疆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昊霖,新疆建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能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杜辉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新疆能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还原告5元。审判员  徐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盛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