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5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麦树明与上海优幼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树明,上海优幼母婴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第九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568号原告麦树明,男,汉族,1988年9月28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云浮市。委托代理人陈书伟,男,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清林路**号。被告上海优幼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李茂根。委托代理人吕琰晔,女,户籍地址杭州市江干区***号,系被告员工。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书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吕琰晔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购买时间、地点:原告提交了若干份网上购物网页打印件,显示其分别于2015年7月30日、8月31日通过天猫网络购物平台向在该网络平台上经营的、名称为“努卡旗舰店”的网络商家下单购买,并以支付宝支付货款,货物以快递方式交货;该购物平台显示“努卡旗舰店”的企业名称为上海优幼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二、购物名称、型号、数量、金额:40盒努卡牌乳钙40.5g,单价78元,总价3120元,外包装条形码6944512901360,配料表成分中含有乳矿物盐。三、原告认为涉案产品存在的问题:销售涉案产品的网页上宣称涉案产品具有补钙作用,适用于婴幼儿,但涉案产品却添加了不能让婴幼儿食用的乳矿物盐和甜菊甜苷,且未标注不适宜人群为婴幼儿,故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告辩称,涉案产品是凝胶糖果,在产品包装上及网页上都已清楚标识产品标准为糖果标准。根据乳矿物盐卫生部2009年第18号公告的规定,乳矿物盐食用范围不包括婴幼儿食品,涉案产品是属于普通原料,而普通原料不用标注不适宜人群。四、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退回货款322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十倍赔偿金322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网上购物网页打印件、产品实物、电子固化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判决结果本院认为:原告通过天猫网络平台在被告经营的“努卡旗舰店”购买涉案产品,事实清楚,原、被告之间买卖关系明确。被告在涉案产品销售的网页上宣称涉案产品适用于婴幼儿,但是涉案产品的配料包含“乳矿物盐”,根据国家卫生部2009年第18号公告文件,“乳矿物盐”使用范围不包括婴幼儿食品。因此,被告在涉案产品销售的网页上未作出与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正确说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的规定,故被告销售的涉案产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及支付十倍货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原告应当向被告返还上述涉案产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第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优幼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麦树明退还货款3120元;二、被告上海优幼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麦树明支付赔偿款31200元;三、原告麦树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上海优幼母婴用品有限公司返还40盒努卡牌乳钙40.5g。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86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殷 耀 华人民陪审员 邓 平人民陪审员 王 丽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梁嘉芮(兼)书 记 员 曾 雄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1页共6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