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民初3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严×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杨×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6民初3628号原告严×,男,1985年12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索和平,北京市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磊磊,北京市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女,1989年2月7日出生。原告严×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及其委托代理人索和平、陈磊磊,被告杨×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严×诉称:原告严×与被告杨×于2013年12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感情不和,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并于2015年4月开始分居,现原告严×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杨×辩称:2010年4月双方开始自由恋爱,2013年12月2日登记结婚。我们之间还有感情,后来一直回家过年,我不清楚原告为何突然离家出走,我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所以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严×与被告杨×于2013年12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双方发生矛盾,现原告严×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来院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杨×表示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复印件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告严×和被告杨×系自由恋爱,夫妻感情较好,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应当通过正确的方式解决问题,现原告严×主张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缺乏证据支持;且被告杨×表示不同意离婚,并希望改善夫妻关系,故本院对原告严×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今后双方应当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增加沟通与交流,为了家庭幸福而共同努力。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严×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严×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