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民终15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占才志与武汉顺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占才志,武汉顺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终15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占才志。委托代理人:张培培,武汉市天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顺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常青花园4区76号(18)。法定代表人:王智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向姣英,湖北省楚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占才志为与被上诉人武汉顺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862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占才志及其委托代理张培培,被上诉人武汉顺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姣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占才志于2016年4月18日以服从原判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占才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占才志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减半后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60元(已预交2520元),由上诉人占才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万 军审判员 晏 明审判员 潘 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文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