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26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与李立兴、张雪、张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李立兴,张雪,张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26执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住所地桦川县悦来镇。代表人张彦,行长。被执行人李立兴,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被执行人张雪,女,汉族,现住桦川县。被执行人张志强,男,汉族,现住桦川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桦川商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申请执行李立兴、张雪、张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雪、张志强分别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学府支行有工资收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人民币200000元予以冻结并逐年进行划拨,交由申请执行人顶付申请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2015)桦川商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车 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天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