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羊民初字006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钱中英与管益标、吴跃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中英,管益标,吴跃萍,管鹏,刘青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羊民初字00627号原告钱中英,农民。委托代理人沈中善,阜宁县阜城工业园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管益标,农民。被告吴跃萍,农民。被告管鹏,农民。被告刘青青,农民。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顾正刚,江苏众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钱中英诉被告管益标、吴跃萍、管鹏、刘青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钱中英及其委托代理人沈中善,被告管益标、吴跃萍、管鹏、刘青青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顾正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钱中英诉称,2014年11月27日,被告因经营需要原告借款228000元,2015年9月27日又向原告借款27300元,计255300元。近年来原告患××综合症,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但被告仍未偿还。2015年9月26日,被告管鹏出具还款计划,但未履行。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四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255300元。被告管益标、吴跃萍、管鹏、刘青青共同辩称,向原告出具5张借条是事实,但原告没有向被告管益标、吴跃萍履行给付款项义务,从2014年11月27日之后,没有收到原告的款项。被告管鹏不是本案借款人,借据上没有被告管鹏签名,被告管鹏在还款计划中签名是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名,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另因主合同没有履行,担保人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被告刘青青与被告管鹏系夫妻关系,担保债务不属于被告刘青青与被告管鹏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刘青青在本案中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综上所述,四被告均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7日,被告管益标、吴跃萍向原告钱中英出具借条4份,4份借条涉及款项数额共计228000元。2015年9月27日,被告吴跃萍向原告钱中英出具借条1份,借条中称借原告钱中英27300元。2015年9月26日,被告管鹏向原告钱中英出具还款计划,还款计划中载明:吴跃萍欠钱中英款项由管鹏偿还,于2015年11月底还款4万元,2015年12月底还款6万元,2016年1月底还款6万元,2016年2月底还款6万元。因被告管鹏未能按还款计划支付款项,原告钱中英提起本案诉讼。审理中,原告钱中英称:2015年9月27日借条中的27300元为2014年11月27日借款产生的利息。另查明,本院受理了管天红、曹加广、盛玉兰、丁红玲等人诉管益标、吴跃萍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涉案金额549000元。还查明,在本案审理中,本院对张作兵进行了调查,张作兵陈述:管益标、吴跃萍以开办幼儿园及儿子开网店为由,向我借款34万元,约定月息2分,我女儿张莉莉借给他们17万元,另外管益标、吴跃萍还差欠他人多笔借款。以上事实有被告管益标、吴跃萍等人出具的借条、被告管鹏出具的还款计划、本院的调查笔录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本案中,被告管益标等人向多人出具借条,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被告管益标等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涉嫌非法集资,应当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钱中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29元退还给原告钱中英(原告已预交5129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蔡保新审 判 员 季加石人民陪审员 朱云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陈 勇书 记 员 顾 峰附录法律条文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