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826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杨自俊与许哈个、罗晓燕、马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焉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自俊,许哈个,罗晓燕,马兰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26民初263号原告杨自俊,男,汉族,1957年4月出生,农民,现住新疆。被告许哈个,男,回族,1983年12月出生,农民,现住新疆。被告罗晓燕,女,回族,其他简况不详。被告马兰英,女,回族,1960年12月出生,农民,现住新疆。本院受理原告杨自俊诉被告许哈个、罗晓燕、马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自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自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自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0元,减半收取5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自俊自行负担。审判员 王永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茹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