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4民初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张邦成与郭书文、张小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邦成,郭书文,张小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4民初598号原告张邦成,男,1966年8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被告郭书文,男,1976年12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被告张小青,女,1974年8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邦成与被告郭书文、张小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邦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邦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邦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邦成负担。审判员 刘志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艳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