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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民初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张邦成与郭书文、张小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邦成,郭书文,张小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4民初598号原告张邦成,男,1966年8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被告郭书文,男,1976年12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被告张小青,女,1974年8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邦成与被告郭书文、张小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邦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邦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邦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邦成负担。审判员  刘志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艳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