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02民初7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李小军与腾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军,腾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02民初724号原告李小军。被告腾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军诉被告腾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腾军已还清借款,原告李小军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被告腾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小军负担。审判员 朱正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