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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民终1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昆山市周市镇双德精密模具厂与李晨曦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昆山市周市镇双德精密模具厂,李晨曦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13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昆山市周市镇双德精密模具厂,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陆杨佳乐路**号*号楼。负责人李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晨曦。上诉人昆山市周市镇双德精密模具厂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周民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昆山市周市镇双德精密模具厂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昆山市周市镇双德精密模具厂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昆山市周市镇双德精密模具厂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昆山市周市镇双德精密模具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立代理审判员 俞 渊代理审判员 沈莉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芮 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