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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雄执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韩志舫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任二旺离婚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志肪,任二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雄执字第228号申请执行人:韩���肪,女,成年,住雄县。被执行人:任二旺,男,成年,住雄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保民一终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立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