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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民初30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与秦信宝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秦信宝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3065号原告: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组织机构代码为56699227-2)。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鄞县大道1357号广博国贸中心406.407室。代表人:马传业,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杨余娜,该所员工。被告:秦信宝,男,196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与被告秦信宝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负担。审 判 员 何正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佳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