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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民初1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袁祖根与柴四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祖根,柴四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81民初1295号原告:袁祖根,农民。被告:柴四清,农民。原告袁祖根诉被告柴四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400元。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王根清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袁祖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柴四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6年2月7日被告柴四清向原告袁祖根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袁祖根现金5400元。”至今被告未归还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柴四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袁祖根借款5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柴四清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根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