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湖浔执民字第18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梁丽萍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浔执民字第18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法定代表人:沈家骅。被执行人:梁丽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12月1日作出(2015)湖浔商初字第6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18日依法在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梁丽萍所有的座落于湖州市南浔镇泰安西路亚洲城花园5幢504室房屋及室内装修的所有权(详见浙江国信(2016)湖司字第01号房地产评估报告书)。2016年4月19日竞买人吴建红(身份证号码:)以人民币39.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梁丽萍所有的座落于湖州市南浔镇泰安西路亚洲城花园5幢504室房产及室内装修的所有权(详见浙江国信(2016)湖司字第01号房地产评估报告书)归买受人吴建红(身份证号码:)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吴建红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吴建红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应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郑子浩审判员  陈 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