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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2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韩殿双与青岛良友金岸餐饮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殿双,青岛良友金岸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2执125号申请执行人韩殿双,男,汉族,1978年8月10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被执行人青岛良友金岸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韩殿双与被执行人青岛良友金岸餐饮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候韩殿双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212执字第1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王思清审判员  于 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建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