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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02民初1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与郭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郭涛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2民初139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住所地平顶山市。负责人王永军,行长。委托代理人郭秋记、张成全,系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涛。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诉被告郭涛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未按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沈卫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