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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字第1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杜振东与李卫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振东,李卫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1148号申请执行人杜振东,被执行人李卫芹。本院在执行杜振东申请执行李卫芹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自愿放弃部分,其余已执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2014)安民初字第81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新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