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第1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杜振东与李卫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振东,李卫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1148号申请执行人杜振东,被执行人李卫芹。本院在执行杜振东申请执行李卫芹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自愿放弃部分,其余已执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2014)安民初字第81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新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