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438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杨××与刘××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刘××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43864号原告杨×。委托代理人薛秀芝,特别授权。被告刘××。原告杨×诉被告刘××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8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么小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洪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