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8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雷明与杨福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明,杨福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8执29号申请执行人:雷明。被执行人:杨福萍。申请执行人雷明与被执行人杨福萍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4)良民一初字第5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福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雷明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福萍银行存款3033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喜杰审判员 罗俊青审判员 曾石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陆文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