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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9民初3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祁×1等与祁×4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1,祁×2,祁×3,祁×4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3574号原告祁×1,男,1971年10月21日出生。原告祁×2,男,1973年6月15日出生。原告祁×3,男,1976年3月5日出生。被告祁×4,男,1946年11月1日出生。案由:分家析产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祁×1、祁×2、祁×3诉被告祁×4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1、祁×2、祁×3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祁×1、祁×2、祁×3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得存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昝 彤 来源:百度“”